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是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出發,對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強調“我們要圍繞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實現新時代新征程黨和人民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制度保障”。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深刻理解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理論邏輯、歷史邏輯和實踐邏輯,切實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的顯著政治優勢,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發展,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源于馬克思主義人民民主思想和國家學說。人民民主思想和國家學說是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認為工人階級不能簡單地掌握現成的國家機器,而必須建立工人階級自己的政權并運用它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馬克思在巴黎公社實踐基礎上,清楚地闡述了與資本主義代議制民主截然不同的工人階級民主政權的國家學說,強調無產階級民主的實現需要建立“完全是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政治形式”的新型代表機構。這個代表機構代表的是工人階級的利益,由工人階級直接掌握政權,實行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承載并發展了馬克思主義人民民主思想和國家學說理論要素的制度設計。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產生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的艱辛探索。在中國建立什么樣的政治制度,是近代以后中國人民面臨的一個歷史性課題。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對人民當家作主的理論構想和制度創設進行了艱辛探索,包括黨的創建和大革命時期的勞工專政政權、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抗日戰爭時期以“三三制”為原則的參議會制度、解放戰爭時期的人民代表會議制度等民主形式。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這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奠定了堅實基礎。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成為我國政治發展史乃至世界政治發展史上具有重大意義的全新政治制度。70年來,在黨的領導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牢扎根中國大地,深深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并日益成熟完善,有效保證了我國始終沿著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創造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長期穩定兩大奇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植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政治智慧。中華文明博大精深、源遠流長,蘊含著豐富的政治智慧和治理經驗。中國共產黨吸收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政治理念、思維方式和治理經驗,影響并塑造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獨特而鮮明的政治內涵、價值追求與治理效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黨開創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治協商制度,與中華文明的民本思想,天下共治理念,‘共和’、‘商量’的施政傳統,‘兼容并包、求同存異’的政治智慧都有深刻關聯?!比嗣裢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深刻體現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民為邦本、天下為公的民本思想和社會理想;代表人民行使行為規則的創制權、解釋權和監督權,彰顯法明令行、天下無訟的法治精神;決策前期進行充分醞釀、溝通協調和求同存異,昭示兼容并包、天下大同的施政傳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具有強大生命力和顯著優越性,得到人民的廣泛認同和擁護,就是因為它是從中國的社會土壤中生長起來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遵循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的基本原則,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中國風格,實現了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融通契合,是適應我國獨特國情與歷史文化傳統的全新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顯著政治優勢
制度優勢是一個國家贏得戰略主動的重要優勢。新中國成立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落地生根,不斷得到鞏固和發展,展現出巨大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功效。特別是新時代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形成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指引人大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展現出顯著政治優勢。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保證黨領導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國家的顯著優勢。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致力于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社會,對建立什么性質和形式的政權進行了長期的探索,逐步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政治途徑,這條新路就是人民民主。在黨的領導下,這條新路經過艱辛探索最終具象化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保障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國家治理,從而賦予人民民主以實質意義和生命力,實踐了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應把一切政治權力集中于人民代議機關之手”的主張,全面深刻體現我國國家政權的本質。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在要求,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質特征和政治優勢的集中體現。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有效運行,有利于推動國家制度體系、治理體系和國家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保障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顯著優勢。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民主選舉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石,也是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標識。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會集體行使法定職權時,從立法、監督、決定的項目選擇到審議表決法律法規草案、作出決議決定、審議通過各項報告、審查批準計劃預算草案等,都通過座談、論證、評估等方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同時,各級人大積極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充分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充分彰顯社會主義國家性質,充分彰顯人民主體地位,使人民當家作主更好體現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之中,體現和符合中國式現代化的內在規定性和本質屬性,有效避免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制度產生的相互掣肘、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等弊端,也成功跳出了“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歷史周期率。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貫徹民主集中制、保證國家政治生活既充滿活力又安定有序的顯著優勢。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下,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協調,保證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保證國家統一高效組織推進各項事業。民主集中制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活動原則,堅持依法按程序辦事,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在充分聽取意見、廣泛凝聚共識的基礎上作出決策。這一原則既充分發揚民主,確保人民意志的廣泛表達和有效參與,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法規、作出的決議決定符合實際、體現民意,又促使各類國家機關提高能力和效率、增進協調和配合,形成治國理政的強大合力,保證國家權力的統一、高效和有序運行。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保障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顯著優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平臺。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堅持在黨的領導下發揮主導作用;制定立法規劃和計劃,統籌安排立法任務;人大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做好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律的牽頭起草工作,對其他部門起草的法律案提前介入,做好組織協調;發揮審議把關作用,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凝聚共識、科學決策,提高立法質量。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和制約,人大監督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代表人民行使行為規則的創制權、解釋權和監督權時,將保障權利、規范權力、維護公平正義作為基本價值和履職原則,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尊嚴、權威,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良善品質。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維護國家統一、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顯著優勢。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地域遼闊,民族和人口眾多。人大代表來自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各階層,通過各種形式和渠道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合理劃分,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能夠保證國家有效組織各項事業、開展各項工作,實現有效集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發揮憲法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三、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發展
制度穩則國家穩,制度強則國家強。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立足新的歷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全面加強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大力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積極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健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與時俱進修改憲法,召開黨的歷史上首次中央人大工作會議,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推動人大工作取得歷史性成就。黨的二十大就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作出全面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就健全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體系作出具體安排。新征程上,抵御風險挑戰、聚力攻堅克難,尤其需要發揮制度的效力和威力。必須毫不動搖堅持、與時俱進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鞏固和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優勢,為黨和國家事業興旺發達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堅持黨對人大工作的全面領導。黨的領導是憲法確立的最高政治原則,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最鮮明的特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行使立法、監督、決定、選舉任免等職權,開展代表工作、對外交往工作、新聞宣傳工作等日常性工作,都要自覺同黨中央精神對標對表,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國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貫徹和有效執行。必須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攬人大工作,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功效,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人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重要情況,主動及時向黨中央、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保證一切重要工作都在黨的領導下進行。
推動憲法實施和監督工作躍上新臺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新時代新征程,全面貫徹實施憲法,要堅持和加強黨對憲法工作的全面領導,全面發揮憲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推進憲法監督的規范化、程序化建設,提高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落實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憲法理論研究和宣傳教育等。堅持圍繞中心、貼近民生、突出重點,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綜合運用法定監督方式,堅持問題導向,突出“依法”二字,保證憲法法律全面有效實施,保證各國家機關依法行使權力,保證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和實現。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政府債務管理監督,深入推進、提質增效。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人大代表肩負人民賦予的光榮職責,要忠實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當好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一要健全人大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豐富人大代表聯系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圍繞人大工作安排,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提出議案或建議、審議工作報告或參與有關活動做準備。通過依法向相關部門提出建議等,幫助人民群眾解決關系切身利益的問題或實際困難。健全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聯系的機制、國家機關同人大代表的聯系機制。二要完善人大代表選舉、履職等制度建設。完善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增加基層人大代表比例,加強選民與候選人信息溝通和交流。加強人大代表履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職的能力培養制度、工作內容體系、考評機制、激勵機制。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反映群眾意見要求的平臺和處理反饋機制、國家機關對代表意見建議督促處理反饋機制,提升履職效能。
持之以恒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建設。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成為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人大“四個機關”的定位,豐富和拓展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科學內涵,要求我們在實踐中堅持以黨的領導為核心,切實增強人大機關的政治性,牢牢把握黨的領導這一根本保證,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以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切實增強國家權力機關的民主性,確保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以良法善治為途徑,切實增強工作機關的法治性;以全過程人民民主為目標,切實增強代表機關的人民性,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不斷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以高質量的人大履職保障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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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少義